西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2022年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西师党发〔2022〕19号)、《西北师范大学李秉德教育基金章程》(2011年11月4日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学科特点和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资金以财政拨款为主,统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四条 参评对象
(一)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正式在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不含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包括留学生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研究生。
(二)农村教育硕士最后一年全脱产学习期间,有资格参评奖学金;
第三章 参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时未受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劳动教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和注册。
(六)根据学校要求,博士研究生除符合参评基本条件外,参评国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文科博士研究生至少有一篇B类科研成果,理科博士研究生至少有一项《西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认定办法》规定的 A 类科研成果。本细则中论文、课题、获奖等科研成果等级确定以《西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分类办法》(西师发〔2021〕160号)为准。成果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前,以见刊为准;
2.上一学年度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能力显著;
3.至少参加过一项社会工作(如做公开学术讲座,参加全国学术会议和研究生学术沙龙等);
(七)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大学英语六级成绩作为重要参考。
(八)符合学校当年下发的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定暨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所受纪律处分期未解除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者;
(五)所选课程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不按期足额交纳学费、住宿费者;
(七)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等活动者;
(八)学院认定为不能参评的其他情形者。
(九)休学期间;
(十)超过学制年限;
(十一)新生入校未按时按要求将档案等按照国家规定转入学校者;
(十二)上学期间将档案转出者。
第七条 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硕士课程学习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博士课程学习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四章 综合奖学金测评
第九条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
学生类别 | 等级 | 标准(万元/年) | 备注 |
博士 (非定向就业) | 国家奖学金 | 3 |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当年分配名额,按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及上一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定情况进行分配。 |
硕士 (非定向就业) | 国家奖学金 | 2 |
(二)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学生类别 | 等级 | 奖励比例 | 标准(万元/年) | 备注 |
博士 (非定向就业) | 一等 | 20% | 1.8 | 无 |
二等 | 30% | 1.4 | ||
三等 | 50% | 1 | ||
硕士 (非定向就业) | 一等 | 5% | 1 | 按学术型和专业型比例分配各等级名额 |
二等 | 10% | 0.6 | ||
三等 | 15% | 0.3 |
(学校以符合参评条件的在读二三年级研究生数量为基数,按奖励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条综合测评原则
(一)综合测评采用百分比量化指标体系,其中学业成绩占30%,科研业绩占50%,综合表现占20%。
(二)按照综合评分进行排名,确定入围人选。
(三)总分计算办法为:
总分=学习成绩平均分×30%+科研加分(论文、课题、参编书目、科研、竞赛获奖,学术活动等)×50%+综合表现加分×20%
(四)符合奖励条件的在读一年级博士研究生直接评定博士学业三等综合奖学金。
第十一条学业成绩计算方法
学业平均成绩 | = | ∑(上学年度所学课程成绩×相应课程学分) |
上学年度所学课程总学分 |
学习成绩优异,所有研究生在参评时无不合格科目。学业成绩为上学年度(二年级研究生使用一年级成绩,三年级研究生使用二年级成绩,农村教育硕士研究生使用前三年假期授课成绩)排入课表的所有课程成绩。
第十二条科研业绩计算方法
(一)论文加分
由所发表的论文级别与篇数来确定加分总和。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西北师范大学。其加分分值见下表:
论文级别 | A1类期刊 | A2类期刊 | B类期刊 | C类期刊 | |
独立作者 | 60 | 50 | 30 | 20 | |
共有两名作者(不包括导师或导师为第二作者) | 第一作者 | 39 | 33 | 20 | 14 |
第二作者 | 21 | 17 | 10 | 6 | |
与他人合作, 导师为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39 | 33 | 20 | 14 |
第三作者 | 21 | 17 | 10 | 6 | |
共有三名作者(不包括导师,或导师为第二、第三作者) | 第一作者 | 30 | 25 | 15 | 10 |
第二作者 | 18 | 15 | 9 | 6 | |
第三作者 | 12 | 10 | 6 | 4 |
注:论文必须见刊方能作为加分依据。同一论文被不同期刊或不同会议论文集收录时,按最高加分类别加分一次。论文署名单位必须为西北师范大学。发表在增刊上的论文不加分,样刊不加分。通讯作者不加分,不占作者排名。
论文作者若有三名,其中导师排名第一,则第二和第三的研究生分别计独立作者的65%和35%。
共有两名作者,不包括导师或导师为第二作者,排名第一和第二的研究生分别计独立作者的65%和35%;
若有三名作者,导师为非第一作者,排名第一、第二和第三的研究生分别计独立作者的50%、30%和20%。排名第四或以后作者不计分。
须提交经导师签字确认后的论文发表期刊封面、目录、论文复印件共三项材料为依据。
(二)参编书目加分
研究生参与本校教师专著认定办法参照《西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分类办法》(西师发〔2021〕160号)中有关说明执行。
(三)课题、项目加分
等 级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院级 |
分值 | 30 | 20 | 10 | 5 |
署名单位必须是西北师范大学,且主持人为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参与导师课题、项目不加分。
课题或项目分为立项、结项两部分。项目主持人立项加总分值的60%、结项加总分值的40%。参与人排名不分先后,所有参与人平均分配分值,分值如下:
立项参与人分值= | 总分值×0.6 |
参与人总人数(除主持人外) |
结项参与人分值= | 总分值×0.4 |
参与人总人数(除主持人外) |
课题立项、结项必须有相应的证书,获奖必须有获奖证书,且有可靠依据说明参与者。
(四)获奖加分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院级 |
一等奖 | 50 | 30 | 20 | 10 |
二等奖 | 40 | 25 | 10 | 5 |
三等奖(或优秀奖) | 30 | 20 | 5 | 2 |
注:所有奖项必须出具相关获奖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所获奖项为团体奖时,加分办法与论文类相同;但排名不分先后,所有获奖成员平均分配加分值。同一项目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类别计算。
限定为由学院委派参加的与专业高度相关比赛,仅指由政府、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的教学技能比赛,以盖章为准),不包括民间社团组织的相关比赛。
(五)学术活动
1.教育科学学院学术论文报告会
奖励级别 | 一等 | 二等 | 三等(或优秀) |
分值 | 8 | 6 | 4 |
2.学术年会或其他重要会议
会议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独立作者 | 15 | 8 |
第一作者 | 12 | 6 |
第二作者 | 9 | 4 |
注:研究生参加本专业学术年会,提交并在会议上公开发表论文。要求研究生为论文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须提交由导师签字确认的会议论文集、研究生发言照片和会议日程共三项材料为依据。
第十三条综合表现加分
(一)研究生会活动加分
职务 | 校研究生会执行主席团成员 | 院研究生会执行主席团成员 | 校院研究生会部门负责人 | 研究生会 工作人员 |
分值 | 10-15 | 8-15 | 5-8 |
研究生会干部及干事任期至少一学年以上,不按任期年限重复累计。研究生会活动加分参照学院党委、学院团委、研究生教务意见与建议,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表现突出者按照比例评定。
(二)党支部委员加分
职务 | 组织委员 | 宣传委员 | 纪检委员 |
分值 | 5-10 | 5-10 | 5-10 |
党支部委员任期至少一学年以上,不按任期年限重复累计。
班长、学科负责同学加分
班长和学科负责同学任期至少一学年以上,不按任期年限重复累计。
职务 | 班长 | 团支书、 心理委员 | 学科负责同学 |
分 值 | 8-10分 | 6-8分 | 本专业人数≤5人,2分 |
5<本专业人数≤10人,4分 | |||
10<本专业人数≤20人,6分 | |||
本专业人数>20人,8分 |
研究生会、党支部的加分具体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党务老师、教务秘书、辅导员按照本人任期内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各年级班长以及各专业学科负责同学的加分具体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教务秘书以及辅导员按照本人任期内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班委和学科负责人不重叠加分,择高加分。班委、学科负责人可与研会重叠加分。
(四)实践活动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学校级 | 学院级 |
一等奖 | 12 | 10 | 6 | 4 |
二等奖 | 10 | 8 | 4 | 2 |
三等奖(或优秀奖) | 8 | 6 | 2 | 1 |
参与者 | 4 | 2 | 0.8 | 0.5 |
注:
(1)宿舍卫生检查,优秀宿舍每次每人加1分。
(2)实践活动限定为由学校或学院组织或委派的各种社会活动。如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无偿),支教活动(无偿),研究生辩论赛、演讲比赛、体育运动会(第1、2名一等奖,第3、4、5名二等奖,第6、7、8名三等奖,特等奖按照一等奖加分)等。参加的确实与专业相关,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活动由领导小组认定。
(3)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在校内举办的活动,学院办公室会出具相关名单、给定加分值。
(4)所获奖项为团体奖时,加分办法与实践活动类相同;但排名不分先后,所有获奖成员平均分配加分值。
(5)社会实践活动累计不超过15分。
第十四条综合表现负加分
(一)全年不参加研究生学术报告和集体活动者,计-10分;
(二)参加研究生学术报告和集体活动,出勤率不足一半者,计-5分;
(三)因违纪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者计-5;
(四)因公寓违纪、使用违禁电器等受到研究生公寓通报者,每次计-2分;宿舍晚归(特殊情况除外),每次计-0.5分;公寓卫生检查,差评宿舍每次每人计-1分;
(五)大学生小帮手未按时上报体温,被学院通报3次以上的学生,每次计-1分。
第五章 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设优秀品德奖、学术科研奖、劳动实践奖、就业创业奖、文体优胜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所有单项奖学金获奖人数按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8%评选,优秀研究生干部奖不超过各学院参评学生总数2%,由学院负责进行推选,每项奖励金额2000元。
第十五条 参评条件
(一)优秀品德奖
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诚实守信、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甘于奉献、孝老爱亲、自强励志等方面事迹突出受到省级(含)以上媒体宣传报道,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在学生群体中起到模范引领作用。
(二)学术科研奖
学习成绩优异,硕士生上一年度必修课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30%;积极参加各类学术科研活动,表现突出;以奖励高水平成果为导向,在学术期刊论文、著作、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奖励等方面成果突出,取得学校规定的自然科学类A类、人文社科类B类及以上科研项目成果。
(三)劳动实践奖
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崇尚劳动,自觉弘扬劳动精神,积极参加学校“三助一辅”岗位实践锻炼及校院组织的其他各类社会实践(不包括专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含)以上表彰奖励;或结合学科优势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取得学校规定的教学项目成果、应用类成果、艺术传媒类奖励B类及以上的实践类成果(包括积极参加并完成上一年度的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实习见习实训及校院组织的各类技能竞赛活动,在专业竞赛以及发明专利、技术转让、咨询报告、政策建议、艺术创作、案例设计等实践应用方面)。
(四)就业创业奖
锐意创新,富有开拓精神,勇于自主创业,积极以创业带动就业,本学年个人或团体在由教育部、教育厅举办或学校认可的全省性(含)以上就业创业类竞赛中取得三等奖(含)以上奖励,先进事迹具有广泛校园影响和校园带动作用;或以学生本人为法人代表成立公司,有一定社会融资,经工商注册且经营良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文体优胜奖
本学年个人或团体(全体成员)在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文化、体育、艺术等非专业类竞赛中获全国性竞赛三等奖(含)以上或竞赛前六名,或获全省性竞赛三等奖(含)以上或竞赛前三名以上奖励。
(六)优秀研究生干部奖
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综合素质优秀,热心为同学服务,在研究生服务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含)以上,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或在协助学生公寓管理、维护学生权益等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能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其他情况或有突出表现者,学院可依据实际需要设置专项奖学金,并根据相关协议和要求评选发放。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负责研究生工作副院长、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细则及申请组织、学院评审、学生申诉受理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名单报校级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宁缺毋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研究生奖学金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学院评选、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为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公开答辩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二十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接受老师和研究生的共同监督,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送达学院和研究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份组织开展,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荣誉证书。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其学籍档案。
第七章 相关说明
第二十三条参与评定研究生奖学金的教学科研项目、成果比赛参照《西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分类办法(修订)》(西师发〔2021〕160 号)进行认定,必须以西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 31 日前,以见刊为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学业单项奖学金时,研究课题、学术期刊论文、著作必须是学生主持的研究课题、学生为第一作者(含与导师合作视同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出版的专著(著作);批示性采纳成果、社会实践项目、学科竞赛、创新创业项目等必须是研究生为组长或主体的获批项目;发明专利须西北师范大学为成果第一单位,申报者位列发明人前两位。符合参评条件的科技奖须以西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奖名单顺序中除去教师和外单位人员,研究生排在获奖者第一位。参与的研究课题、学术期刊论文、著作及参与获得的批示性采纳成果、社会实践项目、学科竞赛、创新创业项目等不纳入单项奖励范围,只可用于学业综合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十五条 以团队为单位申请所有单项奖时,由队长或团队负责人进行申报,其他成员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定研究生奖学金的教学科研成果包括正式见刊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外文期刊的,需提供DOI号)、获得正式授权的专利、出版的学术专著、科研奖项及得到有关部门批示的研究咨询报告。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在学业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同一年国家奖学金和学业综合奖学金只能评选其中一项,同时每人每年最多可申报 2 项单项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学业综合奖学金,同时获专项奖学金的,获奖者享受荣誉,奖金依据“就高”原则只享受其中的最高额度。同一成果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或获得不同级别奖励,“就高”参评一项,不累计。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申报成果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对任何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或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骗、重复申报等行为的,或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现象的,一经发现,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学院依据奖学金评定办法,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原则,避免学术“五唯”倾向,结合学科(专业)实际,科学制定实施细则、量化评审标准、细化评审要求、规范评审程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西师发〔2014〕93 号)、《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师发〔2014〕94号)、《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模范干部评选办法》(西师发〔2009〕206 号)、《西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优质生源奖励办法》(西师发〔2019〕151 号)中关于优质生源奖励的相关条款、《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提升计划》(西师发〔2019〕39 号)中关于研究生“双星”评选的相关条款、《2016 年第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西师办纪〔2016〕 12 号)中关于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相关条款、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西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