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学学院
依据教指委《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01号》、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博士专业学位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学院为加强教育科学学院教育博士专业学位全日制研究生学校领导与管理研究方向与学生发展与教育研究方向的课程与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实现课程培养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
(一)教育博士专业学位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培养范式、学制及学习年限、科研成果要求、课程设置及教学计划、学位(毕业)论文要求、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等内容。
(二)各研究方向教学计划包括课程设置、进度安排、考核方式、授课教师组等内容。
(三)学校科学研究院汇总各研究方向制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经报请校委会审定后,统一印制并下发各学院执行。
(四)各研究方向培养方案一经发布,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做出调整时,学院需向研究生部提交书面报告,经校(院)委会审定后方可调整,调整变更需在开学两周前完成。
(五)坚持教育博士教学安排的严肃性,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上课时间、地点。
二、任课教师选聘
(一)任课教师的选聘范围为: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的教师。
(二)学院根据专业背景选聘符合条件的教师承担各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教学工作。
三、任课教师职责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学风严谨,品德高尚,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遵纪守规。
(二)全面掌握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要求,根据教育博士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和规律,认真备课和授课。课程结束按研究生院要求及时上报或登入学生成绩。
(三)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肃课堂纪律,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或请人代课。
(四)课程实施在讲授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课程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重点关注学科最新研究动态和理论成果,注重知识性和学术性、基础性和前沿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结合。
(五)根据课程内容和教学对象的特点和要求,不断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七)为教育博士研究生指定与所授课程相关的阅读书目。阅读书目包括必读书、参考书。阅读书目要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八)加强对教育博士出勤的考核,与教务秘书、学校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教育博士上课出勤率。
四、考勤管理
(一)教育博士研究生集中面授期间的所有教学活动均须考勤,学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二)教务秘书应按照学校科学研究院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办理学员的请假考勤工作。
(三)考勤实行电子考勤、教务秘书考勤和任课教师考勤相结合的方式,以电子考勤为主。考勤在课前课后进行。教育博士听课率达不到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二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与考查。
(四)教育研究生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可以申请重修。重修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未申请重修或重修申请未获批准而未参加考核者,该门课程考核无成绩。
(五)无故旷课、考试违纪和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的,根据《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六)教育博士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集中面授或中途请假,必须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相关负责人要将学员请假情况在考勤表中注明并报学校研究生院培养部备案。
(七)教育博士研究生必须在规定学期内坚持在校学习,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教育博士在校期间每学期原则上只允许请假一次,每次不超过3天。若有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学生提出请假申请,学院教学委员会商议后给出决定。
(八)学院及学校不对研究生请假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负责。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教学督导
(一)学院会同学院督导、专业方向负责人等有计划地对本专业授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督导可以采取听课、审查教案、学生访谈等方式进行,对教学准备不充分、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限期改进或者取消授课任务。
(二)学院牵头各研究方向负责人,对各专业课堂教学情况适时进行督导,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课程组或者召开课程组组长会议协调处理意见,重大问题要上报分管副校(院)长和校(院)委会研究做出处理决定。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参照学校教学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六、毕业论文
(一)教育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实行导师负责制。第一学期集中面授期间,以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论文指导教师。
(二)导师负责所指导研究生教育博士学习期间的读书研修任务、中期考核、毕业论文开题、毕业论文答辩等毕业论文指导工作。
(三)教育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送审及答辩工作,请参考《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补充实施细则》。
(四)教育博士毕业论文的其他事项按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教育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北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
2022年9月19日